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维护
 您现在的位置: 首页 >> 政策法规
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

添加时间:[2009-10-21] 作者:[农业执法大队] 点击数:
转自:市农药管理站 2003年6月6日16:1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(2003年)

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,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(含外国人)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、投诉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:

1、农药;

2、兽药;

3、种子;

4、肥料;

5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;

6、农机及零配件;

7、渔机渔具。

第四条  本办法指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主要是:

1、生产、销售国家禁用、停用、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;

2、生产、销售无登记证(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)、批准文号、生产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;

3、生产、销售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;

4、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、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。

第五条  农业部设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,负责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。

第六条  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属实,案件情节恶劣,社会危害大,并经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评审委员会评审,决定给予奖励的,可以获得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金额1万~15万元。

第七条 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,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,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应得的奖励金额。

第八条  农业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。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、身份、居住地及有关资料。

第九条 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开始执行。


放大 默认 缩小 打印 收藏 关闭

 

 
[返回]
主办:湖北省南漳县农业局 鄂ICP备06014177号
技术支持:
襄樊市农业信息中心 网站维护:0710-5254729
地址:南漳县苗圃路 邮编:441600 E-mail: nznyj123@tom.com